热头条丨清朝借修《四库全书》征书禁毁十余万部书稿,明清之际图书毁灭尤甚

来源: 腾讯网 2022-10-02 09:08:15

对文化的管控古来就有,方式也有多种多样。如秦始皇时期的焚书,后期的文字狱。像苏轼碰上的“乌台诗案”与明清时期大兴的文字狱等等。相比之下,乾隆年间借修《四库全书》对文化的禁毁更加严重,清廷借修书之机毁灭了很多书籍,造成了很大的文化浩劫,尤以明清之际之书毁灭尤甚。


【资料图】

在编撰《四库全书》过程中,究竟有多少书籍、版片、石刻遭到禁毁,有人据《禁书总目》、《掌故丛编》、《文献丛编》、《办理四库全书档案》等作粗略统计,“在于销毁之列者,将近三千余种,六七万部以上,种数几与四库现收书目相好”!据今学者研究,“在长达十九年的禁书过程中,共禁毁书籍三千一百多种,十五万一千多部,销毁书板八万块以上”。

清高宗乾隆皇帝在“稽古右文”思想的指导下,征求遗书而编纂《四库全书》,为中国传统文化建树了一座丰碑。由于清是以满族入主中原,当统治者汉化得越深的时候,容易产生文化上的自卑心理。汉族传统的“尊王攘夷”、“内中国而外夷狄”等思想,使他们的内心深处有着无法排遣的自卑感。因此,他们极力设法控制思想,钳制士人言论,泯灭汉族知识分子的反清思想和民族意识。于是使有乾隆朝的禁书、毁书及文字狱,其结果又给中国文化造成了一场无法弥补的浩劫。

从征书到禁书

乾隆三十七年(1772年),高宗在发布访求遗书谕旨之后,因各省响应寥寥,又连发谕旨催办,他在乾隆三十八年(1773年)三月二十八日的谕旨已透露出查禁图书的意图:“初次降旨时,惟恐有司办理不善,藉端扰累,曾谕令凡民间所有藏书,无论刻本、写本,皆官为借抄,仍将原本给还。揆之事理人情,并无阻碍,何观望不前,一至于此!必系督抚等因遗编著述,非出一人,疑其中或有违背忌讳字面,恐涉乎干碍,预存宁略母滥之见,藏书家因而窥其意指,切秘而不宣。甚无谓也!文人著书立说,各抒所长,或传闻异辞,或记载失实,固所不免。果其略有可观,原不妨兼收并蓄,即或字义触碍,如南北史之互相诋毁,此乃前人偏,与近时无涉,又何必畏首畏尾耶!朕办事光明正大,可以共营于天下,岂有下诏访求遗籍,顾于书中求摘瑕疵,罪及收藏之人乎?若此番明切宣谕后,仍似从前疑畏,不肯将所藏书名开报,听地方官购借,将来或别有破露违碍之书,则是有意隐匿收存,其取戾转不小矣!”

爱新觉罗·弘历

高宗就征求遗书不顺利的原因作了分析,可见他对文人著述有深刻了解,所以有此自我表白至于对违碍书籍的处理,三月二十九日他给两江总督高晋、江苏巡抚萨载、浙江巡抚三宝的谕旨中有所说明:“其中或有诞妄字句,不应留以疑惑后学者,亦不过将书毁弃”。

乾隆三十九年(1774年)八月,在经过近两年的征求遗书之后,清廷汇集了全国缴来的1万多种书籍,高宗经过细细检看,“并不见奏及稍有忌讳之书岂有收集如许遗书,竟无一违碍字迹之理?”不难看出,高宗的真实目的就是要查找出违碍之书。

既然下面不肯实心访求,高宗不得不以其所知来指示如何查找:“明季末造野史者甚多,其间毁誉任意,传闻异词,必有诋触本朝之语,正当及此一番查办,尽行销毁,杜遏邪言,以正人心而厚风俗,断不宜置之不办。”关于查找的重点地区,他认为:“此等笔墨安议之事,大率江浙两省居多,其江西、闽粤、湖广,亦或不免,岂可不细加查核?”他特别要求这几个地区的督抚“若见有诋毁本朝之书,或系稗官私载,或系诗文专集,应无不共知切齿,岂有尚听其潜匿流传,贻惑后世”。

他警告各地的督抚:“于已缴藏书之家,再令诚妥之员,前去明白传谕,如有不应存留之书,即速交出,与收藏之人,并无干碍。”“若此次传谕之后,复有隐讳存留,则是有心藏匿伪妄之书,日后别经发觉,其罪转不能谅,承办之督抚等亦难辞咎。”这道谕旨颁布后,查找禁书之事就在全国展开了到十月,两广总督李侍尧奏报查出屈大均的悖逆书籍,建议将藏有禁书的屈稔浈、屈昭泗拟斩。

李侍尧

清高宗为了显示自己真正不以收藏违碍书籍罪人,以便查出更多的违碍书籍,于十一月九日下旨:“将屈稔浈、屈昭泗免其治罪,止将其书销毁,并再行宣示。令各及早呈报。”他对高晋、萨载、三宝等人奏称查无违碍之书特别不满,责怪他们说:“今李侍尧等既从粤省查出屈大均诗文,不应江浙等省转无明末国初存留触碍书籍。岂高晋等办事不及李侍尧等之实力乎?抑江浙各藏书之家尚不能深喻深意乎?著传谕各督抚,再行明白晓谕,此时即速早献,尚不为晚,不过将不应收藏之书尽行销毁,杜遏邪言,以正人心而厚风俗。”

他进一步发出警告:“若再隐匿不缴,后经发觉,即治以有心藏匿之罪,必不姑宽,并于该督抚等是问。”这道谕旨发出的第二天,高宗乾隆又向各省督扰再发谕旨:“著各督抚再行晓谕,现在各省如有收藏明未国初悖谬之书,急宜及早交出,概置不究,并不追问前此存留隐匿之罪。”“若经此番诫谕,仍不呈缴,则是有心藏匿伪安之书,日后别经发觉,即不能复为轻有矣。”

自此从乾隆三十九年(1774年)到乾隆五十八年(1793年),禁书毁书的活动持续近20年之久,尤以乾隆四十年(1775年)至乾隆四十七年(1782年)为高潮期。

禁毁图书的情况

高宗关于查缴禁书的谕旨接二连三地颁布,各地督抚再不敢敷衍塞责,于是各地方官纷纷刊发告示,传达旨意,一时间查缴的声势颇大。

乾隆四十三年(1778年)十一月初一日,高宗又经内阁谕令地方督抚:“以接奉此旨之日为始,予限二年,实力查缴,并再明白宣谕,凡收藏违碍悖逆之书,俱各及早呈缴,仍免治罪。至二年限满、即毋庸再查、如限满后,仍有隐匿存留违碍悖逆之书,经发觉,必将收藏者从重治罪,不能复邀宽典。”

各地督抚在接到高宗上渝后.又纷纷张贴告示,广为宣布,今摘录江苏、安徽等地方所贴告示如下:“照得违碍遗书自乾隆三十九年奉旨查缴以来,复又节次素谕旨,削切宣示其间,江宁、安徽、苏州三书局已收获数百余种,重复应毁者亦逾万数,而各绅士家藏匿尚多,更恐近时狂读著作,蛊惑人心。近又钦奉上谕,定限二年呈缴,期限满后一经发觉,将收藏者从重治罪。圣恩宽厚,犹为劝导,凡绅士人等自应激发天良,及早呈出,何必留此犯法之书,竟至性命身家而不顾。所有奉到上谕,业已敬谨刊刷誉黄,遍站晓谕在案。”

“查江南为文物之邦,藏书甲于他省,立说著书之辈亦复不少。当知大义为首务。念士民食毛践土者百数十年,尊君亲上之捆忱,人人共挚,何独于违碍书籍一事,阴顾名义,显悖王章。且我国家,文学昌明,书成大名、虽好学者竭一生之攻苦,犹不能博览其什一。若书既违碍记,并无裨益于身心,更有关于身命,亦何必存留不缴,以致始累及身,更累及于子孙,留以贾祸!人虽下愚,断不为此。”

“为此亦仰阖属士民人等知悉:凡有一切违碍书籍,及近时人著作有不经语句者,速行尽数呈出。在城士民,速自检查,呈缴教职转缴。其有离州县城鸾远者,即于教佐等到乡按查之时,逐一缴出,其有家存书籍,无人阅看者,尽数缴官代阅代缴,并再因亲及友,多方说劝,或代为查阅缴官的有因此嫌计控者,自必从重惩治。如查过之后,尚有存留者,即行从重治罪。”

从这些地方官告示中,可以了解到当时这场查禁图书的基本情况:是查缴违碍书籍已有相当进展,仅江宁、安徽、苏州三处已收数百种,重复者逾万数;二是江南仍为查缴禁书之重点,因其著书立说者多,藏书丰富;是劝缴与威胁,并利用教官具体进行查缴在查禁图书全面展开后,各省呈缴进京的禁书很多,高宗在亲自审核的过程中发现,各级地方官吸收以往文字狱的教训,在查禁销毁书籍时往往宁严勿宽,于滥勿缺,造成极大的混乱。

如朱璘的《明纪辑略》一书,只因附记明末三王年号,竟被数省官员奏请禁毁,高宗审阅后认为:“其中叙明季事实,俱称本朝为大清,并恭载我太祖高皇帝庙号,其词尚属敬顺,并无诞妄不经字句”,指出“不必禁毁”,对于这种过头的做法,高宗感到不妥,认为“不可不为区别甄核”。他根据明末清初的实际情况,并以维护清廷统治和满族整体利益为标准。

根据乾隆皇帝所定的标准,四库馆臣通过讨论,正式制定了《查办违碍书籍条款》,主要内容如下:

1、自万历以前,各书内偶有涉及辽东及女直、女真、诸卫字样者,外省一体送毁,但此等原系地名,并非指斥之语,现在《满洲源流考》内亦拟考核载入,似当分别处理。如查明实止系纪载地名者,应签出毋庸拟销,若语有违碍者,仍行销毁一、明代各书内有载及西北边外部落者,外省不明地理,往往概入应毁之处、但此等部落,俱《明史》鞑靼、瓦刺、朵额等专所载,实无干碍,似应查明签出,勿庸拟销,若有语涉偏谬者,仍行销毁。

2、明末弘光年号,业经载入《通鉴辑览》,其《三藩纪事本》一书载有三王年号,亦已奉旨存留:如各书内有但及藩年号字样,而别无违碍字句者,应查明签出,勿庸销毁。

钱谦益

3、钱谦益、吕留良、金堡、屈大均等,除所自著之书俱应毁除外,若各书内有载入其议论,选及其诗词者,原系他人所示录,与伊等自著之书不同,应遵照原奉谕旨,将书内产引各条签明抽毁,于原板内铲出,仍各存其原书,以示平允宾但有钱谦益序文,而书中并无违碍者,应照此办理。

4、吴伟业《梅村集》曾奉有御题,其《绥寇纪略》等书亦无违碍字句,现在外省一体拟毁,盖缘与钱谦益并称江左三家,曾有合选诗集,是以牵连并及。此类应核定声明,毋庸销毁,其《江左三家诗》、《岭南三家诗》内如吴伟业、梁佩兰等诗选亦并抽出存留。

5、凡类事及纪载之书,原系门各为目,人各为传,不相连属,即有违碍,不过中间一门一传,其余多不相涉,不必因此概毁全书,应将其违碍之某门某传查明抽销,毋庸全毁。

6、各违碍文集内所有奏疏,现在遵旨将其中到可取者另行摘存,其全部仍应销毁外,至如专选奏议如《经济文编》之类,专载对策如《明状元策》之类,所载多自明初为始,似亦当分别办理。应将其中有违碍字句各编查明抽毁,其余仍应酌存,以示区别。

7、凡宋人之于辽、金、元,明人之于元,其书内记载事迹有用敌国之词、语句乖戾者,俱应酌量改正,如有议论偏谬术甚者,仍行签出拟销。

上述各款,明确指出其查办违碍书籍的对象主要集中于明末清初,尤其集中在钱谦益、吕留良、金堡、屈大均等人身上,焚毁这些人的图书与将洪承畴等人列入《贰臣传》的目的是一样的,“盖崇奖忠贞,即所以风励臣节也”。这就是以维护封建纲常、激发忠义之心为其根本标准,至于诋毁清廷之事,倒尚在其次,只要改字句便可以了。

自从禁毁图书确立了上述标准后,混乱状况有所改变,但范围却扩大了。乾隆四十四年(1779年)十一月二十四日,高宗批准了安徽巡抚闪鹗元奏请。命将各地方志中登载的钱谦益、屈大均、金保等所撰诗文概行删削,“著传谕各督抚,将省志及府县志书悉行查核”“概从芟节”,扩大到了地方志乘。乾隆四十三年(1778年)七月初九日,高宗批示,将列朝边将祠碑、边防碑记中的违碍字样,“应磨毁者即行磨毁,应改刻者即行改刻”,又扩大到了碑碣文字。

乾隆四十五年(1780年)十一月十一日,高宗见查禁书籍解到者甚多。“因思演戏曲本内,亦未必无违碍之处”,于是指示苏州、扬州地方官不动声色地“一体伤查”,于是再扩大到戏曲剧本。

其他如佛、道、伊斯兰教的讲经之书,也无不在检查之列。及至《四库全书》修成前后,又对全书进行了两次清查,又查出300余种应全毁和抽毁的大批书籍。在整个具体查禁过程中,地方督扰对所征书籍进行清理,根据禁毁条款定出全毁、抽毁等级,一签出具册上奏,书籍也随即送缴军机处。四库馆臣对各地汇送的采进本进行检查,分门别类送缴军机处;军机处将汇总之书籍统一整理编号,由翰林院官员作细致的检查,将应全毁的书和应抽毁之处用签标出,拟出具体处理意见,最后交高宗审核裁决,应全毁的书及应抽毁部分即送至武英殿焚毁。

究竟有多少书籍、版片、石刻遭到禁毁,有人据《禁书总目》、《掌故丛编》、《文献丛编》、《办理四库全书档案》等作粗略统计,“在于销毁之列者,将近三千余种,六七万部以上,种数几与四库现收书目相坷”!据今学者研究,“在长达十九年的禁书过程中,共禁毁书籍:三千一百多种,十五万一千多部,销毁书板八万块以上”。

这种禁毁图书给中国文化造成巨大的损失,其中明清之际的图书文献损失尤甚,以致明代建州之史事成为谜团,经过很大努力,才被当代学者逐一破解。

关键词: 清朝借修四库全书征书禁毁十余万部书稿 明清之际图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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